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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24, 2024 19:30:39 GMT -12
最高法院民事庭在日的最新裁决中宣布,某些消费者作为执业律师的身份不允许我们推测在外国签订抵押贷款所涉及的具体风险。交换。 背景 2008年10月3日,几位消费者(执业律师)与大众银行(现为桑坦德银行)签订了多币种抵押贷款合同。契约称,借款人收到了52,140,980日元,相当于355,000欧元。 “一些消费者(执业律师)与大众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照片:经济学家和法学家) 早在 2016 年,消费者就因错误、缺陷和/或滥用而对贷款实体提起诉讼,要求宣布抵押贷款的外币面值条款部分无效,并声明所欠金额是用欧元借入的资本减去已摊销的欧元金额的结果。 其次,他们因不遵守规定而要求部分终止合同。 经过适当的程序步骤后,巴伦西亚第 16 号初审法院于 2017 年 2 月宣布,由于缺乏透明度和滥用行为,与外币有关的合同部分无效,并在未偿余额中确定了所欠 B2B 电子邮件列表 金额. 以欧元计价的抵押贷款,是将已作为本金和利息摊销的金额减少到借款金额(也以欧元计)的结果。 特别是,治安法官指出,“记录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对订户的资料进行充分研究后,他们直接且单独地被告知了投资的复杂性(...... )在合同签订前阶段。 (……)虽然参与者在签署抵押贷款时并非没有意识到他们是以外币借款,而且欧元相对于所选货币(日元)的贬值可能意味着需要支付的金额增加欧元,银行必须“提供信息,使他们能够全面了解可能的货币波动的具体风险”。 提起上诉后,巴伦西亚省法院第六庭于 2017 年 12 月做出裁决,维持贷款人的上诉,并辩称客户对外汇市场有广泛的了解,可以预见不同货币的行为或 未来其中代表贷款资本。此外,他还宣称,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实体提供了“关于确定每月分期付款所涉及的所有要素以及与货币波动相关的不同风险级别的透明和高质量的信息,同时考虑到参与者的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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